- 早期療育定義
- 本法所稱早期療育,指由社會福利、衛生、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,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,提供必要之治療、教育、諮詢、轉介、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。 經早期療育後仍不能改善者,輔導其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申請身心障礙鑑定。(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5條,93.06.03發布)
- 早期療育之必要性(許天威等,2004)
- 法案及法規的支持。
- 發展潛能的激發。
- 二度障礙的預防。
- 兒童及家庭權益的維護。
- 社會資源的公正運用。
- 提供家庭支持與協助。
- 避免家庭二度傷害。
- 早期療育之目的(吳淑美,2002)
- 行為改變。
- 加速發展速度,避免停滯。
- 學習新行為。
- 增加獨立性。
- 防止其他的障礙,以免問題惡化,衍生其他問題。
- 發現第二類的障礙。
- 減少特殊教育孩子的費用。
- 與小學階段課程銜接。
- 提供父母資源。
- 早期療育嶄新的意義(曹純瓊等,2006)
- 多元化的服務。
- 系統化及專業整合的團隊合作服務。
- 服務對象從出生到未滿六足歲的身心障礙幼兒。
- (尚包括可能已超過六足歲但還未就讀小學、長期或暫時性需要特殊教育服務的身心障礙幼兒、及高危險群嬰幼兒等)
- 早期療育服務是個別化及整體化。
- 重視家長參與及家庭效能。
- 現代尖端科技的結合及社會資源的整合運用。
- 參考資料
-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(2004)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內政部台內童字第 0930093663 號令訂定發布。
- 許天威等(2004)。早期療育概論。台北市:群英。
- 吳淑美(2002)。學前融合班教學理念篇。台北市:心理。
- 曹純瓊等(2006)。早期療育。台北市:華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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